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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9月2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政府体改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省政府体改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

税务局 2000年9月22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1.充分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职工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围绕这一总体目标,必须进一步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实现广大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要求;必须改革医疗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降低成本,给患者提供及时、方便、放心、优质的医疗服务;必须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通过公平竞争理顺供求关系,严格规范购销行为,加大药品管理监督力度,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坚持“一个目标、三项改革”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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