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安排共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三)提出全省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管理省测绘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承担厅主要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综合;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题调查研究;负责厅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信访、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基建、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导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
(三)规划处
组织制定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国土开发整治工作,负责安排落实国土整治事业费计划;起草编制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全省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朱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