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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柴油(加清净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柴油(加清净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字[2000]117号 2000年9月12日)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清洁汽、柴油(加剂)零售价格的请示》(石化股份鄂分业[200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邦洁”牌汽、柴油清净分散剂(下简称清净剂)是国家环保局推广的环保实用技术产品,省环保局也在我省范围内推荐使用,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核定我省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零售试销价格为: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中准价格加上下浮动幅度)基础上每公升加价0.04元。
  二、推广使用“清净剂”必须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你公司应确保加油站有添加清净剂和不添加清净剂两种油品供应,各加油站必须对汽、柴油和清净剂分别明码标价,在发票上分别写明价款,不得擅自变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管理,对不加或不按规定比例少加清净剂而向用户收取清净剂价款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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