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定期听取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和消防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6、把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消防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县(市、区)应逐步建立专职消防队。
8、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参加扑救重、特大火灾。
9、火灾事故逐级汇报。年内发生3起特大火灾事故或1起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地、州、市分管领导,须到省人民政府汇报火灾情况及整改措施;年内发生2起重大火灾或1起特大火灾事故的县(市、区)的主要领导同志,须到其隶属的地、州、市汇报火灾情况及整改措施;年内发生1起重大火灾或3起一般火灾事故的乡(镇、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同志,须到其所属县(市、区)汇报火灾情况及整改措施。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议事日程。
2、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组织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6、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设施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室内装饰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建筑工程的消防报审工作,严格执行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意见。
9、抓好本单位专职和义务消防队,配备并管理好消防器材设施。
10、组织对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查处工作。
此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