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0]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得到加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火灾事故危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的消防安全形势仍很严峻,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和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部分单位没有安全保卫组织,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农村消防基础工作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落后,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全省各地还存在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潜在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安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贵州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规范消防行为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总结、推广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3、抓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