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保证必要的实践环节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40%左右,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确保完成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校内实训场所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七)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拥有必要的图书资料。图书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
(八)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必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省辖市所属学校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基建投资和事业费,系统、行业所属学校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基建投资和事业费,其事业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与此同时,要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民办高等学校必须要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程序为:
(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申办学校主管部门(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和单位)组织同级教育、计划、财政等有关方面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对申办学校办学条件等进行认真论证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普通本科院校的二级学院由学校直接向教育厅申请;
(二)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学校办学条件等研究确定拟考察学校名单;
(三)省教育厅委托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深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四)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对通过专家组考察的学校进行评议;
(五)评委会将评议意见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六)省政府将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在2个月内报教育部备案。
五、其他
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申请创办高等职业学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与境外合作办学的,还应执行境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
新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因素在“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前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称,并注意避免与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学校校名的简称,要准确选择校名的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