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对基础教育薄弱、经费投入不能保障的地方暂不设置高等职业学校。
(六)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办高等职业学校。
二、审批设置范围
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范围大体上分为三类:
(一)现有普通专科学校进行调整改制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现有成人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充实、调整和合并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专改制成为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现有学校进行合并重组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等。
(二)有条件的本科高等院校以二级学院形式创办的相对独立的高等职业学校。
(三)社会力量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师范类、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仍由省政府申报,教育部审批。
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配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文化水平、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职业教育能力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政工干部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二)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按人员编制标准配备数量适宜、学科和职务结构合理的合格教师。具体要求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本专业教师职称系列的或“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各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从为区域经济、行业经济服务和为生产、管理第一线培养高层次实用人才出发,按照办学条件,科学制订专业设置和在校生发展规模规划,分步实施,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
(四)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的学制一般为2-3年,专业总数不少于10个,新设置学校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3000人,新建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
(五)独立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有与学校的规模、学科门类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切实保证正常教学和生活以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学校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20万平方米(300亩),校舍建筑面积至少不低于9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