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后石电厂2#机组临时上网电价问题的函
(闽价[2000]函195号 2000年9月29日)
华阳电业有限公司:
贵司《恳请调高后石电厂2#机组临时结算上网电价》(华阳(00)总字第0122号)收悉。我局核定后石电厂2#机组临时上网电价的主要理由:
一、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政策规定,并请示国家计委价格司有关同志意见,为保持刚批复的我省统一销售电价的稳定,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应按临时结算电价执行,如高于临时结算电价,销售电价就要相应提高,而销售电价是由国家计委管理的,目前无法变动。
二、如按国家政策规定、省电力公司的意见及我省现有的销售电价水平,临时结算电价大约只有0.33元/千瓦时,但考虑到与后石电厂1#机组上网电价测算办法的衔接及外商利益的保障,我局批复其0.3692元/千瓦时,比应有的价格还高出0.04元/千瓦时。
三、1#机组和2#机组上网电价之所以有差别,是由于国家统一销售电价下达的同时,对我省的上网电价水平和销售电价水平都作了下调,所以2#机组上网电价要比1#低。因为临时结算电价是指平均上网电价,而不是指个别上网电价,所以后石电厂的临时电价不能与华能、嵩屿等电厂按其成本核定的个别上网电价相类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