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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长治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长治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晋价房字[2000]第352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治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报告》(长价房字[2000]第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所报长治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标准,即:长治市城、郊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10元,超标面积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元,具体出台时间由你们确定。请认真做好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出台前的准备工作,要实行减免措施,保障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特困家庭的职工等困难群体不受调租的影响。调价后,请将群众反映和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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