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已建立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和办法,按照国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搞好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要将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大部分让利于民,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医药费用负担。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市、区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积极抓好本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五)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定价的问题。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列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格。药品经营者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不得低价倾销药品,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
市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自行定价药品的监控,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和指导公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定价,有虚高定价、高额折扣行为者,由物价部门强制下调价格,并按《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药品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价药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
九、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把它作为关心群众疾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大组织推动力度,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各级卫生、劳动、药监、财政、人事、体改、经委、计划、物价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抓好落实,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