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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卫生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大中型设备购置,由同级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继续实施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不断合理调整医疗技术劳务收费指导价格,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引入竞争机制,适当拉开差价,引导患者合理分流。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降低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全市医药费用增长幅度要与全市国民经济增长幅度相适应。
  八、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加大药品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大药品生产企业结构调整力度,制止低水平重复生产。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药业。加强制剂科学研究,努力开发附加值高、疗效好的高新技术制剂。
  停止重复产品的审批定点,严格控制新建制剂企业的审批。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制剂生产企业。
  (二)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采取改组改制、兼并联合、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融资,减少批发企业数量,发展大型商业企业,加快基层批发单位向区域性配送中心发展,推动企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积极改革医药流通方式,发挥经济中心城市作用,扩大总经销、总代理业务,研究探索电子商务等现代化交易方式。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拓展异地经营。
  (三)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整顿医药市场。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药品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切实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禁止擅自开办或变相开办药品集贸市场、中药材市场。严肃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游医药贩。进一步完善各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和使用范围。
  (四)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由药监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机构或药店采购药品,可直接向药品生产企业采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医疗机构必须经指定的药品批发单位采购药品。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得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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