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功能合理分工的新体制
(一)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逐步建立以病人为中心,面向社会全体人群的“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融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内容为一体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按照“政府引导、部门配合、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的原则,大力兴办社区全科诊所和社区诊断中心、康复中心、照料中心、护理院、托老中心等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周到的医疗卫生服务。
搞好青岛与荷兰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明年在市内四区全面推开。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市卫生部门要统一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点)设置和考核标准,加强对全科医师的培训;市物价部门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人事部门要制定社区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标准;市民政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服务内容纳入社区功能范围。凡经卫生行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准的社区全科诊所,可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全科诊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之间应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引导病人合理分流,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三)明确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功能和服务方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治工作。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做好临床教学工作,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成为区域性医疗教育科研中心。
四、完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明确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对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的军队、武警、企业及其它部门医院,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和只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实行该办法。
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做好试点工作。
(二)药品收支结余上缴与返还。继续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医院规模和医院等级分别计算药品收支平均结余率,确定药品收入上缴和返还比例。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的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后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返还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按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实行项目管理。返还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时,对中医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要给予适当照顾。卫生、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也不得抵顶或减少预算拨款,并按规定及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