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00]129号)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深化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省政府《关于在青岛市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0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要从“办卫生”转向“管卫生”,打破现有按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卫生服务体系,打破所有制界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根据卫生部在我市进行全行业管理试点要求,抓紧制定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方案。
(二)积极探索将企业、行业等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的形式和途径。对规模较大、向社会开放的行业所办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对厂企内部医院、保健站、卫生所、门诊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逐步与企业脱钩的原则,研究制定分类改革规划和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分别采取归并大医院、转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举办专科医院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卫生资源。
按照卫生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导下,逐步将部、省属及对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实行行业管理。
(三)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卫生资源。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本着“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继续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卫生资源相对过剩的老市区医疗机构进行调整压缩,提高技术水平,改善设施条件。加快东部新市区医疗机构的建设,使医疗机构布局趋向合理。引导、调整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充实加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地区。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不同部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各类医疗机构,通过兼并、合并、联合、合作等多种形式,组建医疗服务集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以公有制办医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允许社会各界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允许个人或法人以参股、转让、租赁、购买等多种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经营。
各市、区要按照《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本市、区的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