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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行政规章应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发布。
  四、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遵守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按照立法法及两个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分别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接受审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规章违反上位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有其它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审查把关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送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关于规章的解释,按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凡规章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需补充规定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发布或者政府授权有关行政部门发布,规章应用中的问题一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以贯彻实施立法法为契机,全面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立法法关于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适用和备案等规定,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以贯彻实施立法法为契机,规范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推动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支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从依法行政的高度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落到实处。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作,不辱使命,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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