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遵循
立法法所确定的四项原则
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原则是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要求,应当切实贯彻。第一,遵循
宪法原则。一切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发展的决策,做到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第二,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原则。政府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是国家统一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起草法规、规章都必须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到不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规章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原则。政府立法要注意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长远与眼前利益关系。广泛发扬立法民主,走群众路线,在立法工作中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四,从实际出发原则。要科学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责任并着重注意要通过立法促进政企分开,使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调整确定部门职权划分,使相同或相近事务由一个部门承担,避免行政推诿、扯皮,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的时候也要规定它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立法,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行政机关只要能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办事手续、程序越简单越好。
三、政府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
立法法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订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需要制订规章的;(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除此之外,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以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等只能由中央统一规定。
为保证规章质量,按
立法法和国务院及省政府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订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订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市人民政府通过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确定可以列入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起草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各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都要按国务院、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对一些改革实践经验还不太成熟,各方面分歧意见较大的不宜急于报请立项。在规章起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意见对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多与有关部门沟通、商量,密切配合;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要及时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市人民政府织起草的地方法规,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根据
立法法的精神和两个通知要求,在规章中凡设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履行义务时享有充分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承担相应责任。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施行并在《合肥政报》和《合肥晚报》上全文刊登,以便于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