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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合政[200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经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00年3月15日通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分别以国发(2000)11号、皖政(2000)21号文件发出通知就贯彻实施立法法提出具体要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及两个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立法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立法法,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立法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对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立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政权建设。立法法从制度上规范了一系列政府立法行为,对保证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带头学习立法法,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立法法所赋予的应当履行的职责,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及部门实际,制订学习、宣传、培训和实施立法法的方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组织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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