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物价局对中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按揭服务中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对中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按揭服务中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经[2000]316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按揭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报告》中黔财咨字第[2000]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代理费标准:
  1.公积金贷款每笔收30元。
  2.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收取贷款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二、服务内容:
  1.为客户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咨询服务;
  2.填写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3.代办保险业务:填制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开出保险收据;
  4.指导借款人填制有关贷款的单据和办理有关委托还贷的手续;
  5.代办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手续,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取得“他项权利证”;
  6.将办理的以上手续的合同档案移交银行,银行据此办理贷款手续。
  三、你单位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代理。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权代理的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收费标准,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