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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电业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电业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工[2000]261号 2000年9月18日)


各市(区)物价局、供电(电业)局:
  现将山东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文件《关于公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居民用电价格自2000年10月1日起按实际抄见电量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其他用电价格按省规定自2000年7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过去已抄表结算的,按规定的提价额每千瓦时1.27分补收差价。
  三、各趸售县(市)售电价格按鲁价工发(2000)269号文件公布的电价表执行。
  四、农村用电最高限价和结交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居民用电每千瓦时提高1分,其他用电按本次电价调整额由各市区物价局、电业局(供电公司)重新核定,并报我两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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