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如何认定“偷税行为记录”的标准问题《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中所称“偷税行为记录”,是指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之规定为标准,对纳税人的涉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如属偷税行为的应进行处罚,且以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
六、关于如何认定“发票违规记录”的问题《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七)款中所称“发票违规记录”,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除外),且以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
七、关于如何认定“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所称“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除外),且以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
八、关于“印章”使用问题各分局评核定工作结束后,在向纳税人发放有关通知时,应在“税务机关(公章)”处,统一加盖“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印章。
九、关于征求和反馈意见文书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在评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过程中,凡需书面征求其他税务、财政等部门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向被征求意见单位发放“征求意见文书”或收回“反馈意见文书”,上述两种文书式样(见附件1、2、3)由市局统一制定。
十、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掌握标准问题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机构中,若至少有一名具备连续五年财务会计专业工龄且有助理会计师资格职称的人员,也可视同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中有关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要求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