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0]72号 2000年9月18日)
近期,市局《关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0]63号)下发后,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掌握口径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问题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工作,由各分局稽征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 2、汇总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向分局管理委员会提交纳税人适用纳税信用等级和管理类别的初审意见。 3、及时建立和维护纳税人档案数据库中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类别标识。 4、通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类别。 5、监督、检查纳税人分类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6、与财政、工商、银行、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二)分局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联系工作,及时向稽征管理部门提供与纳税人分类管理有关的信息。
二、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问题市局将在听取各分局业务需求及业务流程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计算机档案数据库中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标识类别维护管理办法、纳税信用中有关通知书及证件的打印程序、纳税信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约在9月底前正式下发。
三、关于受理纳税人申请和评核定工作时间问题各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和评核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段时间(一般受理纳税人申请为一个月,评核定工作为两个月)进行一次,2000年度受理纳税人A类纳税信用等级资格申请的截止日期为9月30日,整个评核定工作至11月30日结束。
四、关于总分支机构分类管理的申请和适用主体资格问题对总机构设在外省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本市的,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本市纳税的,则该分支机构具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A类,或适用被核定为C类管理的主体资格条件。对总机构设在本市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本市的,则主管税务机关可统一对总机构实施A、B、C分类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A类,或适用被核定为C类管理的主体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