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的意见
(琼府[2000]57号 2000年9月21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制定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要真正把这项工作当做一把手工程来抓,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对于因工作不力而发生拖欠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9月底前,把列入预算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经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拨付到位,及时发放到社会保障对象手中。明年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同时,改革社会保障资金补助方式,省级财政给予各市、县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要与各地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直接挂钩。挂钩的指标有5个:今年不发生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拖欠;到10月15日前实现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到年底基本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不发生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情况。
三、加大扩面力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今年扩面征缴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10月15日以前要对全省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社会保险缴费实行工商年检控制,欠费单位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予通过年检。同时坚持对欠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实行限制性措施,限制出国、限制购买小汽车、不得评先进、不得晋升职称等。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与人民法院密切协作,妥善解决执行费问题,加大社会保险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尽快解决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制度并轨问题,调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率,适当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