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0]128号 2000年9月29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做到“减灾工作和经济建设一起抓”,使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精神,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市直属各单位对本级、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据现有情况进行一次修订。现就修订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及权限的变化,在原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没有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单位,应尽快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或制定工作要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
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