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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某些重大会议依法实行旁听,采用组织市民旁听并征集意见的办法,以增加党务、政务的公开透明度。各职能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在重大措施出台前,也可采用听证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提高决策质量。
  (四)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媒体及座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直接向人民群众征集建议和意见。
  (五)人大、政协征集的建议、提案可向人民建议征集机构推荐。
  (六)通过受理来信、来访、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征集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人民建议受理机构
  (一)市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是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与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合署办公。
  (二)市委、市政府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与市信访局合署)。市人大、市政协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市人大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
  (三)各区委、区政府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或信访机构。区人大、区政协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区人大办公室和区政协办公室。
  (四)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人民建议的部门为受理信访的机构。
  (五)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受理机构为信访机构或秘书机构。
  第六条 人民建议的办理程序
  (一)人民建议征集受理机构在收到人民建议后,应按照办理人民群众信访的工作程序办理。对于专题建议,可以按照集中办理的程序办理。
  (二)对于重要和有价值的人民建议应形成专报,呈送领导阅处或交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对于特别重要的建议要形成专报,经领导批准需论证的,由人民建议征集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应聘请建议人参加论证。对于论证可行的建议,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实施。
  (三)对于专题征集的人民建议,有关实施单位应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具体的采纳意见并切实予以实施。
  (四)对于人民建议的处理及采纳情况,应在收到建议信后的一个月内答复建议人。
  (五)各人民建议受理机构可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特点,在本办法的总体原则下,确定具体的办理方式。
  第七条 人民建议受理机构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人民群众的各项建议和意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工作制度,并对外公布受理范围、通讯联络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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