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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支持驻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二)住房保障。部队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售方的住房和院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与军队营房保障体制脱钩。驻宁部队的公寓区和军事行政区的住房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以及营区的绿化、保洁,采取承包方式,实行社会化保障,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驻军推荐信誉好、技术强、服务化的地方专业公司,参与投标或竞标。由地方物业管理公司中标承包的,承包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政策,自觉接受军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可由部队内部人员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起住房保障等项任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人员与部队剥离、单位与部队适时脱钩。对水电气的新建、扩容和改造,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办理,费用优惠。
  (三)商业服务。驻宁部队的军人服务社将逐步从军队保障体系中分离出来,纳入地方商业服务体系。地方商业部门要积极向部队推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的商业单位承包原军人服务社或引进其他商业网点来为部队服务。
  (四)交通油料保障。远离市区的驻军,需要开设公交专线或延伸公交线路的,城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予以开办。对驻军机关、院校、医院需要实行生活勤务车社会化保障的,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给予保障。地方单位在军营开设的维修点,要积极为驻军单位车辆维修提供技术服务;驻军单位车辆到地方维修的,有关单位要热情服务,优先优惠保障。
  远离后方基地油库、军队加油站的部队,需要由当地石油公司代储、代加油料的,各级石油公司要积极与受供部队配合,确保所需,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在部队遂行紧急任务时,要按需保障。
  (五)医疗保障。远离部队体系医院的驻军、干休所、人武部,确需在驻地就诊的,当地医院要本着军人优先的原则,热情接诊,积极治疗;对危重伤病员要先求治后收费;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军人诊室和病房,为部队提供优质服务。对军队职工的医疗保险要优先办理。
  (六)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为保障部队职工退休、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驻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当地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享受当地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积极协调,做到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安置手续。
  (七)部队富余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应和驻地部队共同做好部队富余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他们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要及时向驻宁部队提供地方人才、人力市场信息,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吸纳部队职工。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录用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部队富余职工;承担部队服务保障项目的地方企业,要多接收部队职工,在符合企业要求的前提下,与所接收的职工签订期限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对部队内部职工级组建的各种服务保障实体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手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积极办理,提供方便。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对军队系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各种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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