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0]179号)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各区、县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新闻单位,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近几年来,部分单位在新闻媒介发布无证、违规医疗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病员及其家属的不满。为此,有关部门曾多次进行专项整顿治理,对制止无证、违规医疗广告起到了一一定的作用。但在今年4月以来,发布无证、违规医疗广告的情况又有所抬头,尤其以包含治疗性病、泌尿系统疾病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呈上升趋势。
为加强本市医疗广告管理,确保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和科学,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医疗安全,维护上海国际大都市的良好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广告的法定监督管理机关,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新闻媒介等)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广告的审批机关,市卫生局是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惟一出证机关。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三、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沪工商标[94]第035号《关于转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67号《关于加强医疗广告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医疗广告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经初审后,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卫生行政部门即日起停止一切含有宣传治疗性病、泌尿系统疾病内容的医疗广告的审核、审批。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代理、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本通知下发前审批的此类广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