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省际、地区、部门、行业间的价格衔接,指导、监督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市、区)及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争议。
(七)监督管理全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机构,负责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
(八)负责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贵州价格学会的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档案、保密、离退休干部服务、财务和资产管理、计划生育、对外联络及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事务;办理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省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全省价格对策研究和价格水平的衔接,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监测、反馈市场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动态,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草拟全省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审议涉及价格、收费事项的法规、规章;草拟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价格文件、工作总结;组织价格政策的宣传报导,印发《物价公报》;负责价格信息、信访工作;指导贵州价格学会的工作。
(三)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重要商品价格改革方案,拟定价格管理办法;制订和审批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负责监测重要商品和市场情况;组织全省农副产品成本调查,审核汇总农副产品成本、收益和供求趋势并提出建议。
(四)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收费改革方案,贯彻执行《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审核收费项目,制订、调整和审批收费标准和有关收费的管理办法;核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五)房地产及市场价格调控处。
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改革方案;拟定土地基准地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的价格管理;管理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监测、协调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参与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要素市场、农贸市场的协调工作。
(六)价格监督检查处(贵州省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