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 2000年8月28日)
为加强全市出租轿车行业税收管理,本着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出租车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的个体出租车和出租车公司管理的出租车,从2000年10月1日起,不分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车型、车况,一律实行单车定额征税,每车每月定额征收400元税款。其中:出租车公司管理的出租车定额税包括:营业税240元、城建税16.80元、教育费附加7.20元、地方教育费2.40元、个人所得税100元、企业所得税务33.60元,合计400元;个体出租车定额税包括:营业税240元、城建税16.80元、教育费附加7.20元、地方教育费2.40元、个人所得税133.60元,合计400元。此外,凡具有出租车准驾证的司机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50元。
二、对出租车公司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后,其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汇算清缴;出租车公司兼营其他项目的,其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不再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出租车公司,仍可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出租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出租汽车证照有偿使用中标凭证(以下简称“标书”)出售的,应单独计征企业所得税;出租车“标书”所有权归个人的,在转让时,应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出租车公司实行单车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