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金利运输代理有限
责任公司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字[2000]123号 2000年9月20日)
湖北金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金利运代[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1999年省物价局以鄂价重函字[1999]164号批复,同意你公司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合同货物价值5%向委托方收取货运代理费,试行期一年。现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你公司上报情况,同意你公司继续按上述原则和收费标准开展货运代理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货运代理费为一次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运杂费、装卸力资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此标准为最高上限,但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合同货物价值不同予以下浮。
三、货运代理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并张榜公布。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