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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专业管理单位管理服务职责分工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划定停车泊位。
  (二)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并负责维护管理,经营所得纯收入的70%由物业管理企业留用,30%交辖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部门,用于本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住宅区内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和存放易燃、易爆品,不得在消防通道上设置有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邮政通信管理:
  (一)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信报箱等投递设施。
  (二)设置信报箱的,业主信报由邮政部门直接投递信报箱由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
  (三)未设立信报箱的,由邮政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委托服务协议,将信报集中送至物业管理指定地点,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投代送。开发建设单位应补交信报箱设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专户储存,所产生利息交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十五条 路灯及楼内照明设施的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路灯及路灯设施。业主入住小区起一年内,路灯及路灯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维护和管理,一年后办理移交手续,设于市政道路的,交路灯管理部门并由路灯管理部门维护、管理;设于其他部位的,交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
  楼内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设施的管理。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的维护、管理,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或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性服务经营收费,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专业单位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协议委托其代为收取,并按所收费用2%的比例支付劳务费;不委托代收的,按《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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