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对省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组织指导对外省(市、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草拟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乡(镇)干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草拟我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我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我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省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审核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指导市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省辖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研究草拟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提出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贯彻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草拟我省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负责全省婚姻证件的印制工作;指导市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涉外收养审查登记的有关工作,指导市县收养登记工作。拟定收容遣送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协调省际、省辖市间收容遣送工作。研究草拟殡葬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殡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殡葬工作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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