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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省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省(市、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我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我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拟定我省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省辖市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贯彻实施。
  (十三)监督检查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草拟我省老龄工作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我省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承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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