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8日
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
2.将原省计经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职能、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涉外收养登记服务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基层民政部门承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辖市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草拟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草拟我省社团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全省性社团和省内跨省辖市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省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草拟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省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审核报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