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61号 2000年10月10日)


盘锦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盘价发(2000)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用水每立米2.00元;商业饮食业用水每立米3.00元;基建用水每立米4.50元;高消费用水每立米7.00元。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并向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得在水价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10月1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