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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管房单位应按要求填报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区(县)的房改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一:

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沪府发(2000)40号文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市政府印《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现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一)租金的调整
  1.甲、乙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25%。
  2.丙、丁、戊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职工住宅,维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标的租金增收
  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2000年月标准租金基础上,采取超标增收租金办法,超标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标增收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
                        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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