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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 2000年9月21日)


  根据《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沪府发[2000]40号)及《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沪房地改[1996]677号)规定,2000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自9月1日起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
  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
  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四、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及其控制标准的计算确定
  (一)整幢独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独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且已出售过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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