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的牌子)。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职能作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拟订地方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
(2)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4)管理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
(5)全省进口药品的监督和出口药品的审查签证;
(6)查处违反《
药品管理法》的行为。
2.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