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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的牌子)。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职能作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拟订地方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
  (2)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4)管理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
  (5)全省进口药品的监督和出口药品的审查签证;
  (6)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
  2.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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