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及《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省人大公告15号),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对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全省工商、地方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5.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6.组织和开展计算机审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全省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以及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