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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及《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省人大公告15号),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对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全省工商、地方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5.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6.组织和开展计算机审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全省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以及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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