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加的职能
  1.向金陵协和神学院派驻特派员,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2.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代管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南京办事处的工作。
  (二)下列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1.民族宗教干部培训。
  2.内部刊物编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本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本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组织接待来本省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三)调查本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区域补助专款和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和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街道的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乡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