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厅(省文
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主管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市、县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管理职能,交给省辖市人民政府。
2.将市、县电影放映经营审批管理职能,交给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以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职能交给省文化厅。
2.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研究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