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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通宣理肺丸等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通宣理肺丸等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2000]湘价消字第288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局卫规财发(2000)232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关于政府定价药品的作价原则、企业的正常生产成本和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情况,现核定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中管药品通宣理肺丸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和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银翘解毒丸等三种大蜜丸及获得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的乙肝宁颗粒剂等省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如附表。同一品名规格的药品,不分产地执行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非GMP企业生产和未取得国家中药保护的药品不得执行本通知核定的价格,暂按现行登记价格执行。各药品的出厂、批发价格由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零售价格。通宣理肺丸在国家计委正式下达价格前,执行省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国家计委正式价格下达后,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正式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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