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在辖区内各居委会成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制定其职责并组织实施;
(十)其他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事项。
八、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专职工作人员经费按事业编制人员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拨付,可视该机构工作量情况适当增拨;
(二)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根据其管理服务离退休人员数量分别给予15─20万元开办费,从市财政列支,具体拨付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三)居委会开展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经费由财政适当补助;
(四)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向市退管中心缴交10年的活动经费。市退管中心按人头每年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下拨活动经费;
(五)其他收入。
九、因地制宜地开辟各种老人活动场所。各街道(镇)要对已有的活动场所或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利用,保证足够的办公与老人活动场所;离退休人员多、退管条件较好的企业纳入社会化管理后,其非经营性活动场所,由国资部门划拨给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管理和使用,或者作为企业和社区共用活动场所;今后在城区进行住宅小区建设,应把社区服务活动场所纳入开发建设规划。
十、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户口所在地移交至相应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户口在外地的,移交至企业所在街道(镇)的劳动保障服务站。在具体办理移交手续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向市退管中心缴足10年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交。同时,企业应与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相互责任。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企业职工新办退休,应按规定移交至劳动保障服务站,纳入社区管理。
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时,其组织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所在劳动保障服务站。
十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对居住在本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发放;对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异地支付,或通过邮局邮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筹,并统一支付(办法另定);未统筹之前,仍由企业支付。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得擅自提高住房补贴标准。其余企业已执行的自行规定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凡本办法实施五年后退休的人员不再享受,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