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
(厦府[2000]综091号 2000年9月30日)
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顺应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规律,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本质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是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及有关规定,对我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定如下: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中央决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标是:确保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由社区组织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要依托街道和社区组织,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区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社区老年服务功能;实现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区就业相结合,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服务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逐步推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到2000年底,建成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并将关闭、破产、兼并、拍卖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上市公司和“三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市政府确定的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从2001年起,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力争在2002年底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全覆盖。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市、区退管中心),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总体业务工作。市退管中心配备15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区退管中心一般配备3─4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市、区退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机关分流人员中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