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创造公平竞争的服务环境。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简化中小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程序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立前置审批条件;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机制向资格登记报备制过渡;要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七、改制程序
1、加强领导。改制企业商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没有营运主体的商主管部门)同意后,成立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改制企业应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审计,并组织界定产权,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3、资产评估。改制企业经出资者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或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格性审查。评估费参照省府闽政(1998)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标准缴交。
4、处理不良资产。根据清产核资或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结果,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不良资产的核销和拟进行改制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理进行批复。
5、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有资产处理、职工安置、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企业章程以及改制的目的、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6、改制报告。拟实施改制的企业应依照产权关系,向资产经营主体(未明确投资主体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一般由其转报市转机建制办公室报备;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提交联席会议审批。
7、设立法人治理结构。改制的企业召开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和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聘用总经理,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八、加强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快我市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建立厦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另定),联席会议对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进行决策和协调。市转机建制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各经济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应通力协作,积极推进。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资产营运主体是国有中小企业深化改革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精心实施。各单位要将改革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的考核范围,要帮助指导企业编制改革方案、落实改革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及时反映、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为中小企业改制改革的顺利进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