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凡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不参与改制,在改制过程,按企业职工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额预留资产,凡属企业法定的抚恤对象,在改制过程按其抚恤标准折算预留资产,预留资产供改制企业使用,并由改制企业负责支付老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和抚恤对象的抚恤金,该职工退休或抚恤时限结束后,其资产由投资主体负责处理。
5、严格防止逃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和放弃企业的债权。改制企业继续使用原企业的设施等生产资料的应继续衔接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时办理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贷手续。各资产营运主体要组织人员积极追索原企业债权。
6、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继续留用,但要依法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的土地处置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补办房产产权证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应准予补办。房产评估费应包括在资产评估费中,房产交易管理费及变更登记费只收工本费。
7、企业改制后仍有剩余国有资产的,可由资产所有者委托改制企业经营。允许经营者经过1-3年的经营,再出资予以购买。
六、配套政策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文件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加大财税政策扶持。要认真落实厦委发[2000]001号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厦委发(1999)018号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要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要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加快风险投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积极扶持科技型、配套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3、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快转变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积极推动建立资金流通、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