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国有
中小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0]综097号 2000年10月1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委发[2000]001号文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简称“企业”,下同)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退出,以优化国有资本结构,营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02年底,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中小型企业的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有序退出,基本实现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放开搞活,基本建成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三、适用范围
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对国有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应划分为中小型企业的,均属本意见的改制范围(包括工业、建安、交通、商贸等类企业)。要特别注意包括以下两类企业:
1、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生产、生活辅助企业及非主营业务的企业;
2、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与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下同)之外的企业及其下属非公司制企业。
四、改制形式
改制企业应从实际出发,主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公司制、出售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特别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退出力度,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一厂一策”,不搞一个模式,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
1、属科技型的企业,要支持其创造条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或为龙头企业所兼并,或为龙头产品配套,或通过吸收其他资本参与,加速资产重组、技术创新和规模扩张等多种渠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并积极争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