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实施意见
(鲁建发[2000]5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报告的通知》精神,扎扎实实开展好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基本标准
  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程序,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满足规定使用年限,竣工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1、工程设计先进、合理,满足功能要求;施工图达到规定深度;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2、工程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3、楼地面无空鼓、开裂、起砂;
  4、厕浴间、厨房、阳台和屋面泛水高度符合要求、坡向正确、无积水渗漏;
  5、内外墙抹灰及顶棚抹灰,粘结牢固,无空裂,表面平整,阴阳角方正、顺直;
  6、外墙表面平整,横竖线角顺直,无开裂,无渗漏;
  7、门窗开启灵活,封闭严密,五金齐全;
  8、管道安装牢固顺直,坡向正确,无堵塞、渗漏;
  9、电气安装牢固、整齐,位置正确;管盒到位,护口齐全,线路连接正确,选材符合要求。
  二、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认定办法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认定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在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报告中要分别对该工程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如三方一致认定达到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标准,该工程即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将认定结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将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予以通报。如果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通病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认定结论予以否定,并责其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措施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围绕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确定重点、制订措施、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把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