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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黄柏胶囊等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黄柏胶囊等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
(川价字农[2000]177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定价行为,切实解决药品价格的“虚高”问题,减轻病患者的用药负担,经调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决定降低黄柏胶囊等中成药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表中降价的中成药,现行价格低于此次降价水平的,按现行价格执行,高于此次降价水平的一律执行降低后的价格。同品种其它规格应按降价幅度同比例下调。有关生产企业必须在10月底前到省物价局重新办理价格登记手续,逾期不得作价销售。
  二、此次降价的药品,不分省内、外企业,统一按规定的时间和价格执行。
  三、药品降价后,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降低实际出厂(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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