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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的意见

  (五)课时工资。事业单位中的教学人员根据授课时数、内容、水平确定其报酬。
  (六)年工资(年薪制)。以年初确定的目标和经济指标为依据,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报酬,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行政管理、支柱性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单位提出确定岗位年薪的依据、上岗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岗位目标要求以及岗位人选的条件等,一般通过公开招聘的办法确定上岗人员。年薪标准一般可为单位年人均工资的2至5倍,特殊和优秀人才可以高定。
  (七)兼职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本单位身兼数职,领取数职的报酬;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外单位兼职、领办科技企业或从事技术服务,多劳多得。
  (八)期股期权分配。运用或借用期股(权)概念,给予经营者和优秀人才以股份,以延期兑现方式使其获得薪金以外的报酬。
  (九)高新技术岗位津贴。设立高新技术岗位特殊津贴,比例定为标准工资的10%。
  (十)校(院、所)长奖励基金。在教育、文化、卫生和科研单位设立,额度为其单位工资总额的10%,用于奖励表彰先进和优秀人才。
  (十一)高学历人才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协商,通过聘用合同设立,大学本科毕业的每人每月1000元左右,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每人每月1500元左右,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每人每月2000元左右,并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
  (十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提成。科技成果转让的,应从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奖励成果完成者。自行或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3至5年内,从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分别提取不低于20%奖励给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者(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贡献特殊者,可适当提高奖励比例,具体数额由单位与成果完成者或成果实施者双方商定。
  (十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事业单位改制时,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经有关部门确认,提取不低于30%的股份划给成果完成者和成果实施者。
  (十四)税后利润提成。优秀人才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从利润中提成不低于10%的奖金。
  (十五)重奖优秀人才。各行业、系统可设立“优秀人才奖”,用于奖励科技创新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金额每人5至10万元。同时,鼓励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
  三、积极开展试点,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
  各级人事、科技、劳动、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各事业单位要积极进行试点,研究探索按资本、信息、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方法和途径。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推动面上工作,从而使收益分配更趋合理,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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