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创建
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0]3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实现金融稳健运行,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现将《安徽省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安徽省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
为强化信用观念,维护金融稳健运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安徽省辖区经济、金融运行良性循环,现就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创建工作的目标、原则和标准
创建工作总体目标。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保险、证券机构除外)以及司法、监察、经贸、计划、农业、工商管理、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从2000年起,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安徽省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即全省在总体上做到:信用观念强,金融资产质量高,金融案件少,金融秩序好;努力实现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无重大支付风险,无恶性金融竞争,无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充分发挥金融业服务于经济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创建工作原则和具体标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与各方参与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创建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通过创建工作,建立起政府抓全局,金融机构为主体,各部门协同配合,重效果、早预警的综合型、立体式创建模式,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基本实现安徽省内金融活动“四无”:
1、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即:无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非法金融机构;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现象;无非法集资行为;无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