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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办法

  (6)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城市居民在重大节日或季节换季期间,可给予适当补助。
  3、有自谋职业和其他隐性收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持手机、安装家庭电话、高档装修、有高档电器、养摩托车等),不享受临时救济。
  4、享受临时救济的对象,因就业等原因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及时调整取消临时救济金。
  三、收入计算和救济标准
  1、临时救济对象的家庭收入按《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计算。
  2、临时救济对象的保障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即市内四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经济开发区)保障标准为156元。
  3、临时救济标准:
  (1)家庭月人均收入80元以下的,月人均救济70元;
  (2)家庭月人均收入81元―100元,月人均救济50元;
  (3)家庭月人均收入101元-120元的,月人均救济30元;
  (4)家庭月人均收入121元-145元的,月人均救济10元。
  4、因较大灾、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元-500元。
  5、重大节日、季节换季的补助标准,每户100元-200元。
  四、救济金的审批和发放
  1、申请临时困难救济金,由户主通过户口所在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单位取证,并提交居民代表评议,无异议的张榜公布三天,群众无意见后方可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临时救济对象进行审核,合格后再次张榜公布三天,群众无意见后方可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4、城市居民临时救济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月发放。每二个月审核、审批一次。临时救济对象审批一次救济待遇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5、因较大灾、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和重大节日、季节换季给予适当补助的,属一次性临时救济,一般年享受一次补助待遇。手续办理可由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街道审核签属意见,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五、救济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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